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出炉 明确七类金融组织行为底线

2020-04-10 15:43:58 作者:项颖知 来源:东方网 选稿:王珂然

东方网记者项颖知4月10日报道:今天上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9年上海已经制定了《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今年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决胜之年,此次通过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也将成为金融中心建设的又一重要法治保障。

在原有监管制度下,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位阶不高,除了融资担保行业有行政法规外,其他行业以部门规章或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赵万兵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有效填补了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措施不足、法律责任设定薄弱等制度空白点。

新出台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立法取向,定位为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基本法”,对国家授权地方监管的“7+4”类地方金融组织作出了基础性制度安排。

明确监管分工,哪些金融组织归地方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条例》明确管理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行业,规定本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管。

政府是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条例》理顺了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金融部门的工作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其中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此外要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严禁变相吸收存款等两类行为

《条例》还完善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加强与现有行业准入监管规则的衔接,并针对监管地方金融组织的需求,确立了审慎经营、营销宣传、经营信息报送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条例》同时完善了退出机制,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条例》明确了金融组织的行为底线。严禁“资金端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资产端的自营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的行为”,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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